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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50号原告车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车某于同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卫燕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寒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