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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杨淑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802号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3号楼1单元23层2310号。委托代理人:吕姣姣,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令飞,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淑华,女,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毛 硕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