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威与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威,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771号原告:秦威,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高营。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原告秦威与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秦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威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