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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进才、赵惠霞等与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白万英,赵惠霞,王进才,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439号原告:王玉龙,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白万英,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赵惠霞,女,193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进才,男,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钧,男,1960年2月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负责人:徐冬云,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崇内大街**号。原告白万英、王玉龙、赵惠霞、王进才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白万英、王玉龙、赵惠霞、王进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万英、王玉龙、赵惠霞、王进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万英、王玉龙、赵惠霞、王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万英、王玉龙、赵惠霞、王进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