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肖开安与蒲真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开安,蒲真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70号原告:肖开安,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号院**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齐海,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龙,系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蒲真松,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黄甲街居委会279号原告肖开安诉被告蒲真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肖开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开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开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开安负担。审判员 韩连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