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静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李静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752号原告:李文,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奇,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李文与被告李静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元,减半收取2,501.5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