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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芮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3640号原告芮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陆某,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芮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婚生女陆子晴(2015年7月14日出生)由被告陆某抚养,原告芮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抚养费于每月10日前付清。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