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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辛颖诉被告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颖,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1行初9号原告辛颖,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所在地址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王世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颖诉被告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辛颖以要求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岩人民陪审员  蒋 君人民陪审员  于金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