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剑锋、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剑锋,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487号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格林度假山庄118号别墅。法定代表人: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剑锋,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涛,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剑锋、张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六百三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