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洪昌与姜学成、鲁清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昌,姜学成,鲁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洪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五排四村陈家屯。被执行人:姜学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前进胡同。被执行人:鲁清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北安乡北安村朱家围子屯。本院在执行李洪昌申请执行姜学成、鲁清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外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学成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鲁清彬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鲁清彬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鲁清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