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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谢某某、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谢某某,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084号原告:穆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谢某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