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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伏婧和王晓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婧,王晓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76号原告伏婧,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洪君,男,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晓皓,男,46岁,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董彦明。被告: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周恒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晟锟,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受理的原告伏婧诉被告王晓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伏婧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彩凤????????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