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权与周振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周振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965号原告张权,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被告周振光,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权诉被告周振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权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权负担。审 判 长  冯亚妮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人民陪审员  褚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