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金海丰文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金海丰文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0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金海丰文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南门市场***号。经营者:郑海芳,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金海丰文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