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淑凤、王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凤,王殿江,刘晓睿,黄骅市鸿福被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凤,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上诉人(���审被告):王殿江,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士武,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睿,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祥,男,系刘晓睿的父亲。.。原审被告:黄骅市鸿福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张福庄村23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恒,职务:经理。上诉人刘淑凤、王殿江与被上诉人刘晓睿、原审被告黄骅市鸿福被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一审存在以下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借条形成于2014年5月5日,系刘淑风给刘晓睿出具,并加盖“黄骅市鸿福被服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当日,该笔款项系从王浩强账户打入秦学艳账户,由秦学艳账户打入刘淑风账户,并由刘淑风账户打入胡铂账户。之后,秦学艳、刘淑风与胡铂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书”。根据以上事实,应当查明王浩强与刘晓睿的经济关系,并结合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数额,对胡铂进行调查后,正确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淑风、王殿江预交的上诉费162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风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