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师浩林与吴斌、熊永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浩林,吴斌,熊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师浩林,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吴斌,男,生于1959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熊永均,女,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0川1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应对被执行人吴斌、熊永均的银行存款冻结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仕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