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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文园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文园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752号原告:朱绯,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文园路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520号一楼。负责人:韩光辉。原告朱绯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文园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绯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朱绯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