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谭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谭晰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260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21-18号。法定代表人:程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明,男,汉族,系该公工作人员。被告谭晰文,汉族。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谭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