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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冯志海、汤保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冯志海,汤保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975号原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海,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汤保红,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0号。法定代表人:石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未来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海、汤保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