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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择林信用社诉蔡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蔡福林,吴国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504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择林村。法定代表人:朱坤,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蔡福林,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国安,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与被告蔡福林、吴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大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