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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振新、崔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新,崔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80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管宜新,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赵振新,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崔星,女,成年,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管宜新与被申请人赵振新、崔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振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5月2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管宜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和花园12号楼××室房产一套。管宜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过付款票据,用以证明该案判决已生效,其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赵振新与管宜新、第三人临沂市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管宜新支付赵振新违约金6万元,驳回赵振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管宜新负担。现管宜新提供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过付款结算票据,能够证明管宜新已按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60650元义务,现管宜新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管宜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和花园12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