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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异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福锁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锁,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多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秦守礼,马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202号申请人王福锁。申请执行人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多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守礼。被执行人马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多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秦守礼、马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福锁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5月3日,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多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福锁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初字第466号判决书确定的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秦守礼、马金香对该笔债务分别在3040万元及1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转让与王福锁并在2017年5月12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三被执行人已签收。本院认为,王福锁与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多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福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贾春生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