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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唐名友、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唐名友,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东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42号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50480C。法定代表人:屠昌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名友,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被告:吴东定,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名友、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东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唐名友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10,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