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诉被告庞建华、舒妹、左华强、庞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庞建华,舒妹,左华强,庞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负责人:李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清溪镇,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庞建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被告:舒妹,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庞建华,系庞建华之妻。被告:左华强,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被告:庞昌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告庞建华、舒妹、左华强、庞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因被告已自动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而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其他诉讼费2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凯文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文年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佳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