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腾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腾,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694号原告:薛腾,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薛腾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现金8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6月前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向原告薛腾借款8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5年6月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薛腾与被告XX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XX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薛腾要求被告XX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腾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8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