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马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5民初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迎宾路东99号。法定代表人司马禄,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玉萍,系该行职工。被告马光明,男,撒拉族,1983年12月25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现住本县白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鸣凤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陈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