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与魏泽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伯新,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张伯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伯新应缴交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伯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伯新银行存款498.22元且查封半岛明珠花园第7幢2单元302房;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中,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子青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