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76号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心伦。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兴。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领取的工程款16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台混凝土罐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二、查封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混凝土罐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