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忠平与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平,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203号之一原告:张忠平,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贺新,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营,滕州市北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于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同浩,山东墨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平与被告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忠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张忠平负担。审 判 长 董长华审 判 员 于 云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