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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忠平与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平,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203号之一原告:张忠平,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贺新,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营,滕州市北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于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同浩,山东墨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平与被告侯贺新、滕州市伟宸建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忠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张忠平负担。审 判 长  董长华审 判 员  于 云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