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培民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82号周培民: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粤142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粤14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粤14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申诉称:(一)你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是无法认定周云桂的伤由你所伤;二是你是为营救你父亲周亚成不受非法侵害才拾起路边块状物对周云桂进行驱赶,并无明显故意伤害周云桂,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控方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周云桂的轻伤是因双方打架造成,究竟如何受伤、作案工具为何物均无任何证据证实。(三)本案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本案能确认的是你曾经殴打周培军,并造成其轻微伤,这种情形属于治安处罚调整范围。你申诉同时提供你自称为周亚成“血衣”的蓝色衣服一件(已清洗)、叶让红的证言复印件、周亚成于2016年6月15日入住五华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复印件等,以证实你的申诉主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理由如下:(一)关于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问题。从案发原因看,你的父亲周亚成与被害人周云桂是兄弟关系,双方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双方的证言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均可以证实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斗的事实。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周云桂家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周云桂和周亚成扭打在一起抢斧头,你右手从地上捡起类似石块的物体往周云桂砸去的过程,与被害人周云桂陈述的事情经过相吻合,亦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的意见一致。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你故意伤害周亚成的犯罪事实。(二)关于你申诉期间提供的证据审查。第一,你提供的周亚成的入院记录复印件,以证实你父亲被打住院开颅。该入院记录记载的入院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而本案案发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下午。显然,你父亲入院治疗时间在案发后两个多月,对于你父亲入院治疗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是否有因果关系,现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如果你认为确实有证据证实你父亲入院治疗为他人伤害所致,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关于你提供的已被清洗的“血衣”,以证实周云桂受伤后殴打周亚成,周亚成衣服上的血迹是周云桂的血,而周亚成衣服染上被害人的血迹,正好证明被害人周云桂受伤的情况,并不能据此否定你故意伤害的事实。第三、关于你妻子叶让红的证言。叶让红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以及周云桂与周亚成互相打斗的情况,亦不能据此否定你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三)你故意伤害他人,经法医鉴定,已经造成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你申诉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