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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雄强与任廷江、河源市建鸿劳务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强,任廷江,河源市建鸿劳务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33号原告:张雄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黔,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廷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河源市建鸿劳务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峨岭街道和谐颐园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曹海花,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雄强与被告任廷江、河源市建鸿劳务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张雄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雄强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任廷江的准确地址,致使人民法院不能查清案件事实,为此提出撤诉申请,待知晓被告任廷江的下落后再另行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张雄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雄强负担。审 判 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