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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志昌与邓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昌,邓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04号原告:刘志昌,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平,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邓吉富,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志昌与被告邓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吉富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志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