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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马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马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5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6596H。法定代表人:周伟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马宇,男,土家族,生于1986年12月18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申请人马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申请人提供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