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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维华、陈叔云等与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维华,陈叔云,叶某,祝建成,祝某,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220号原告:祝维华,男,193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陈叔云,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叶某,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祝建成,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祝某,男,201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法定代理人:叶某,系祝某的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俊威,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777号站房三楼。负责人:许镇涛。委托代理人:陆康、姜雨萍,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维华、陈叔云、叶某、祝建成、祝某与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维华、陈叔云、叶某、祝建成、祝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维华、陈叔云、叶某、祝建成、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维华、陈叔云、叶某、祝建成、祝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