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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史功强与郭兆峰、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功强,郭兆峰,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1131号原告:史功强,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兆峰,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首羡镇。法定代表人:郭兆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史功强与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功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功强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郭兆峰向原告史功强借款300万元。该款打入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归还了银行借款。2014年,归还本金30万元。要求被告郭兆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7月9日起,以27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郭兆峰向原告史功强借款300万元并约定如违约按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应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史功强通过其亲戚侯立志账户转款184万元,通过原告史功强配偶田红伟账户转款116万元,该款打入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归还了被告徐州市神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被告郭兆峰给原告史功强出具了借据。2012年7月11日,原告史功强向被告郭兆峰催要该款,2012年7月13日,被告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承诺用2500万元设备资产和公司股权作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无抵押物清单。2014年,归还原告史功强本金3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据一份、田红伟银行结算单一份、侯立志银行结算单一份、2012年7月13日郭兆峰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一份、(2017)苏03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焦点为: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史功强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史功强按约向两被告支付借款300万元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该款用于偿还被告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后来归还原告史功强本金3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史功强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70万元及不超过年利率24%的损失部分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功强支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损失(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计3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兆峰、徐州市神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史功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志勇审 判 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