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208号被执行人张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执208号 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关于张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交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金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