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588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李玉娣、钱世文、谢一青、沈从忠、胡晓云、沈莹、胡毅、张云、宋荣保、谢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李玉娣,钱世文,谢一青,沈从忠,胡晓云,沈莹,胡毅,张云,宋荣保,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88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谢亚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谢亚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娣,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钱世文,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一青,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沈从忠,男,1961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晓云,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沈莹,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毅,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云,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荣保,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琴,女,1959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李玉娣、钱世文、谢一青、沈从忠、胡晓云、沈莹、胡毅、张云、宋荣保、谢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