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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俊海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海,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伟钦,系广东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海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海及其辩护人马伟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俊海带四、五名男子(身份不明)到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位于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的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内巡查,后发现该工场内有零散的注册商标标签。被告人陈俊海便以该工场造假为由将陈某1带至一平房内,并安排治保员等人到该工场看管现场。随后,被告人陈俊海以摆平事情为由向陈某1索要12万元,陈某1答应支付9万元,后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其妻子王某1,要其准备9万元给被告人陈俊海。次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俊海在工场向王某1拿到9万元后,将陈某1放回工场。2016年9月14日,陈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俊海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李某、单某、陈某6、陈某7、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8、陈某9、陈某10、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俊海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材料,贵屿镇农村经联社费用支出工资表,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俊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俊海辩解他没有勒索陈某1。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俊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的情节,无法排除存在有人故意诬告陈俊海的可能性;本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互相矛盾的地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俊海带四、五名男子(身份不明)到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位于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的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内巡查,后发现该工场内有零散的注册商标标签。被告人陈俊海便以该工场造假为由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一平房内,并安排治保员等人到该工场看管现场。随后,被告人陈俊海以摆平事情为由向被害人陈某1索要钱,被害人陈某1答应支付9万元,后被害人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其妻子王某1,要其准备9万元给被告人陈俊海。次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俊海在工场向王某1拿到9万元后,将被害人陈某1放回工场。2016年9月14日,陈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俊海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他和妻子王某1在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经营一家废旧电器拆解工场。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4、5时,他和王某1在工场干活,当时还有二名工人也在工场干活,有一名男子带着四、五人到他的工场,在工场转了一圈后在工场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些商标纸标签,对方那名男子对他说其涉嫌造假,对方留下两三个人后,他被其他人拉上一辆深灰色丰田小轿车离开现场。上车后行驶了十来分钟,他被带到一个平房里,周围是一些老建筑。期间有一名男子问他是否造假,他说没有。之后他一直被关在房间内。到了第二天,带头查他工场的男子对他说这件事情给其十二万元就私下了事。他说没有那么多钱。对方又说最少要9万元。接着该男子让他打电话给王某1。到了上午9时左右,他就给王某1打电话(号码134××××2188)说他们要9万元才能把他放出来。王某1说其去找钱。到了当天下午,对方就到工场找王某1要了9万元,对方拿到钱后就放他回家。之后他一直在贵屿做废品生意,并通过贵屿的一些熟人了解到,带头到他工场内检查带队的人叫陈俊海。因为陈俊海在治保会上班,他害怕会影响他做生意就想息事宁人,没有去举报。直至2016年9月份,他听说陈俊海已经离职,因为这件事一直压抑他很久,他于2016年9月14日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陈俊海到他的工场敲诈勒索的事情。他听王某1说9万元一部分是他自己的,一部分是向其姐姐王南平借的,王南平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1转的。他是通过本地人描述陈俊海的外貌特征确定是陈俊海。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2、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2年4月份至今在华美村治保会工作,他和陈俊海、陈某4、陈某12、陈某13、陈某6五人同组,陈俊海是组长。2012年6月20日,陈俊海有到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查处一废旧电器工场,至于是否有其他人参与他就不清楚。因为当晚陈俊海打电话给他叫他和陈某6第二天凌晨2时至6时去华星三路看守那处废旧电器工场,说是不要让人把里面的货物搬走,所以他才得知陈俊海有参与查处一事。该工场里面堆放有一些废旧手机充电器,工场的主人是一名外地男子,当晚他和陈某6在工场看守时,该外地男子没有在场,只有外地男子的妻子在场。过了一、两天,陈俊海给他和陈某6各两百元补贴。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明他和陈俊海是同事关系,之前在华美村一起当治保员。治保员平时的工作主要配合片头陈思君片里面的工作,还是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员及治保巡逻等。他记得2012年陈俊海在华美村治保会当组长时组员有陈某2、陈某10、陈某14、陈某6等。4、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上半年,陈某1向他租了华美村华星三路37号、39号楼房的一层做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当时陈某1经营废旧电器拆解期间,他听说有人去查处其工场关于造假的事,后来听说有人帮其将事情处理好。并对陈某1的相片辨认无误。5、证人陈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1999年6月至2013年4月在华美村治保会当治保员,同组有陈俊海、陈某4、陈某12、陈某13、陈某6、陈某2等人,组长是陈俊海。2012年6月20日有人到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查处一废旧电器工场,他只知道陈俊海有参与查处。当时村治保主任陈某9(外号“铁佛”)说陈俊海在华星三路查处一宗废旧电器工场,要他们二组的治保员下去帮忙看管货物。该工场的主人是一外省男子,现场他没有看到该外省男子,当时看管的还有他们组的其他治保员,陈某9也有在场。并对陈某9的相片辨认无误。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他在陈某1位于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的废旧电器拆解工场打工。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快下班时,他在工场打工,工场里来了四、五名成年男子(其中一名叫陈俊海,一开始他不清楚名字,后来听老板说起才知道的)。该伙男子在工场里转了一圈后就和老板争论起来,接着该伙男子把老板从工场里带出去。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他看到老板陈某1一个人回到工场。过了两天他问陈某1具体发生何事,陈某1说陈俊海等人说其翻新造假把其带去关起来,最后给陈俊海那帮人勒索9万元才放其回家。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7、证人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4、5月份,他在陈某1经营的位于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的废旧电器拆解工场打工。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快下班时,他在工场打工,突然有四、五名成年男子来到工场。该伙男子在工场里转了转后就和老板争论起来,接着他看到该伙男子把陈某1带上小轿车离开工场。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他看到老板陈某1一个人回到工场。过了几天,他跟陈某1聊天时,陈某1说那天那伙人说其翻新造假把其带去关起来,最后给那帮人勒索9万元才放其回家。当时到工场的有四、五名男子,后来听陈某1说带头的是陈俊海。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8、证人陈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2年3月4日到华美村治保会工作,当时他属于二组,成员有陈俊海、陈某4、陈某2、陈某5、陈某10等人,陈俊海是组长。2012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到治保会值班,当晚约7时,陈俊海到治保会跟他们说当天其在华星三路一间外省人经营的工场里查到电器翻新造假,叫他们晚上轮班(二人一班,一班四五个小时)到工场看守别让人将物品搬走。当时他和陈某2一个班,他们从凌晨一两点开始到工场看守,工场场主的妻子还拿水给他们喝。后来他们看守至早上六时多久离开,之后是其他同事继续看守。第二天下午,陈俊海打电话叫他跟其一起去工场,当时陈俊海驾驶一辆深色海南马自达小轿车载他到华星三路他们看守货物的工场,他和陈俊海进入工场后,工场场主的妻子拿了一个袋子给陈俊海说里面是9万元。陈俊海接过后打开翻开了一下就离开,然后陈俊海将他载到二横路口叫他下车说其自己处理就行。后来陈俊海在治保会拿了两百元给他说是查处该工场分给他的。他不清楚陈俊海向工场场主的妻子拿9万元是何原因,陈俊海没有跟他说,他也没有问陈俊海。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另辨认王某1就是工场场主的妻子。9、证人陈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2年12月份在华美村治保会工作,当时陈俊海在治保会任组长。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多,他在治保会碰到陈俊海,陈俊海说其在华星三路查到一名外省男子经营的电子工场造假,叫他先过去帮忙看管别让工场里的人将货物搬走,一会叫其他人顶替他。他自己先过去陈俊海说的工场看管货物,当时是当天下午5时多。期间工场场主的妻子接了一个电话,刚开始说话他没注意,后来说了一会突然大声说“要9万元那么多,家里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得去借”的话。他见工场场主的妻子比较激动,他便问是何事。工场场主的妻子说是其老公打的。他一直看管至晚上7、8时就有其他同事来接班。过了几天他听邻居说当时他看管的工场场主被陈俊海带走,还被陈俊海罚了9万元才放其回家。并对被告人陈俊海的相片辨认无误;另辨认王某1就是工场场主的妻子。10、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丈夫陈某1于前几年前在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经营废旧电器拆解工场。2012年6月20日,她和陈某1在工场里干活,下午4、5时,一名自称是华美村治保会的男子(经辨认是陈俊海)带着另外四、五个人一起到她的工场,在工场里转了一圈然后在工场的角落里发现一些商品纸标签就对他们说那些商品纸标签是他们用来翻新旧电器,她和陈某1跟陈俊海解释说那些商品纸标签是他们进旧电器时随着旧电器一起来的零零散散的旧纸标签,是他们平时收集起来给小孩写字用的。但对方不听解释,说要带走陈某1去配合调查,陈某1只能跟其走并坐上对方的小轿车离开工场。期间,有自称治保会的人两人一组到工场看场。到了晚上,她的手机接了一个陌生电话,接听后是陈某1的声音,陈某1说要她准备9万元来解决这件事,其才会被放回家。她听完电话后,因为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就于第二天中午跟朋友谭某借了7万元,连同家里的2万元共9万元。她凑齐了钱就打电话给前晚打来的电话让对方来拿钱。随后有两名男子到她的工场,她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9万元拿给对方。约5时,陈某1就回到家里了。并辨认被告人陈俊海就是2012年6月20日到工场带走陈某1并于6月21日到他家拿了9万元的人。11、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在贵屿镇华美村当治保主任,他没有在2012年去华星三路查处旧电器拆解工场,也没有叫人去查处,没有叫人去看管被陈俊海查处的工场。12、证人陈某10的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至2014年在华美村治保会当治保员,他和陈俊海是同组,陈俊海当组长。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王某1到他家要向他借7万元,他因和陈某1是老乡,关系很好,就在家里拿了7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好交给王某1。过了一年多,陈某1才一次性将7万元还给他。14、被告人陈俊海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于2001年1月4日至2010年5、6月在华美村当治保员,2010年离开治保会,后于2011年4、5月重新进入华美村治保会工作,2014年10月离开治保会。华美村治保会原先共有三组,当时他在二组当组长,组员有陈某2、陈某8、陈某4、陈某6、陈某5及他共六人,治保会的职责是负责村内的治安、设卡巡逻、配合村内抓计划生育工作。他和二组的陈某6、陈某5、三组的陈某7、陈某15等人有矛盾,主要是工作上发生矛盾,比如设卡,陈某6、陈某5等人没有到位设卡,他就向治保会的干部反映这些事情,后来就产生矛盾。陈某15在乡里参与赌博,还曾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对陈某15的行为很不满。15、“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14日16时多,陈某1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贵屿派出所实名举报其于2012年被贵屿镇华美村人陈俊海敲诈勒索9万元一事。接报后该所立即派员开展调查。经查,陈某1于2012年在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经营有一个废旧电器拆解工场,2012年6月20日下午,华美村人陈俊勇等人到其工场以陈某1翻新造假的理由将陈某1从工场带走后关闭在一平房内,后要求陈某1交付陈俊海一方9万元才将陈某1送回家。2016年9月23日23时,该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陈俊海传唤到潮阳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俊海对其于2012年6月份敲诈勒索陈某1一事拒不交代。9月24日,该所依法对陈俊海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1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点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37、39号楼房一楼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图的情况。17、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陈俊海于2012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一直在华美村治保会上班;该社区居委会、治保会在2012年6、7月份期间没有收到原治保员陈俊海上交任何款项。18、贵屿镇农村经联社费用支出工资表,证明陈俊海等治保员领取2012年4月份至12月份工资的情况。19、刑事相片,证明贵屿镇华美村华星三路37、39号陈某1经营的工场的情况。2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俊海于1959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陈某4的证言,该证言材料前后出现反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该证言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海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俊海辩解他没有勒索陈某1以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俊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陈俊海伙同他人以被害人陈某1造假为由带走陈某1并勒索其9万元的基本事实,有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2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陈俊海等人以他造假为由带走到一个平房里,后被勒索了9万元;证人王某1的证实印证了被害人陈某1被勒索9万元的事实;证人李某、单某证实陈某1在工场被陈俊海等人带走的事实;证人谭某证实借7万元给王某1的事实;证人陈某2、陈某5、陈某6、陈某7证实听陈俊海说在华美村华星三路查到一个造假工场并叫他们到场看管货物等的事实,且陈某6还证实与陈俊海到工场女老板处拿钱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陈俊海伙同他人以被害人陈某1造假为由带走陈某1并勒索其9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俊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郑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