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秀应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秀应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4号罪犯叶秀应,女,1970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秀应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4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9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秀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秀应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秀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秀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秀应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秀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