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景云与河南逆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宗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云,河南逆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宗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41号原告:李景云,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逆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7层072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生,职务总经理。被告:郭宗卫,男,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云诉被告河南逆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宗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景云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红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