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米胖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米胖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30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米胖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28号A407室。法定代表人:张叶青。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米胖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员 章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