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394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108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该行双龙支行行长。被告:王军,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