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海平、李自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海平,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53号原告:李政,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郑海平,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自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政与被告郑海平、李自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原告李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邢学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