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丽洁与谢章标、陶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洁,谢章标,陶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136号原告:郑丽洁,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章标,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陶立珍,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洁与被告谢章标、陶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丽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郑丽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丽洁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沈聪明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