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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丽洁与谢章标、陶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洁,谢章标,陶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136号原告:郑丽洁,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章标,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陶立珍,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洁与被告谢章标、陶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丽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郑丽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丽洁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沈聪明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