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祝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63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芳,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祝鑫。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被告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撤回对被告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