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英与尹作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英,尹作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熊英,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尹作钊,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英与被执行人尹作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尹作钊返还原告熊英借款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余下借款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2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收条复印件(已核对原件),证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的部分借款。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