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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红伟犯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02号被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菜子镇浅河村,现住西安市吉祥招待所。被执行人李红伟犯诈骗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红伟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