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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陈刚、申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无业,住凉城县。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凉城县。被执行人:申利平,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XX与陈刚、申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25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