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伟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伟强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49号申请人:安伟强,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伟强因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船员工资109113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的109113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薄、欠薪表、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裁定准许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拍卖“中凯旺”轮申请后,申请人在拍卖“中凯旺”轮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7月21日,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止拍卖“中凯旺”轮。同日,本院作出裁定终止拍卖“中凯旺”轮。申请人申请债权登记程序,应当予以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安伟强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