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义生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开明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义生驾驶苏FXXX**小型别克牌黑色轿车从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往通山县城方向行驶至通山县九宫大道犀港宠物门诊部门前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伤,后经通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义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为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内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义生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综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6张;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武相、王能望等人的证言;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被告人陈义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义生能积极救治被害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性质、情节,被告人陈义生的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建议,可依法对被告人陈义生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义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义生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义生交通肇事罪量刑表案由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义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取中值一年影响刑罚的情节增减的刑罚量自首减40%以下,取20%取得谅解减40%以下,取20%基准量刑12个月×(1-20%)×(1-20%)=7.68个月拟定宣告刑八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八个月 关注公众号“”